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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7日山 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与线路经营权管理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营运秩序,提 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是指起止点在本市行政区域 内,按照固定线路、站点和规定时间运行,并按照核定票价标 准收费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服 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 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公共 汽车客运管理职责,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履 行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张店区的公共汽车客 运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公安、规划、建设、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方便市民出 行的实际需要,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 — 2 —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客运方式相协 调。 第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统一管理、规模 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与线路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 规划,编制或者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规划,制定公共汽车线 路开辟、调整年度计划,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旅游线路应当纳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规划。旅游线路的开 辟和调整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 第九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应当取得市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证书、线路经营权证书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十条 申请领取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证书的经营者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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