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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6月29日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19 97年6月29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89 号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3月3 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70号公告 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 1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政治、军事、 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 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 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条例所称档案工作是指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档案馆工 作、单位档案工作,以及档案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出版、 外事等工作。 第四条 档案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维护档案的完 整、准确与安全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档案工作是各项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全社会应当重 视和支持档案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负 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将档案事业列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部署与检查,保证档案工作机构、 人员、设施、经费的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国家档案 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的 2领导,纳入工作计划,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建立 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档案工作正常开 展。各专业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档案工作的 管理。 第七条 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逐 步实现档案管理的 现代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 向国家捐赠重要、 珍贵档案或者 在档案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 域内的档案工作,制定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报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依法实行统 筹规 划,组织 协调,统一制度, 监督检查和指导 ;组织培训档案工 作人员,组织开展档案科学技术和理 论研究, 推广档案管理 先 进技术。 乡、镇人民政府和 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管档案工作的机构或 者人员对所属单位和行政 村的档案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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