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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2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的职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参 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 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自治区人民政 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草案、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上年度计划执 行情况和当年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1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对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当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并提 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 和计划报告审查的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方针是否符合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 ; 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主要措施是 否符合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自治区重点建设 , 切实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 会保障等要求。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 并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经济运行发 生重大变化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计划安排的自治区 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 , 进行监督。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视察。 2九、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 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需作部分调整的,由自治区人民 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自治区人 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 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的调整方案进 行初步审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 告。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七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 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 料及说明材料,并派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 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 信息资料及说明材料,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 问。 十二、拉萨市、各县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经济工作的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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