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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二十七号)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 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7日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 (2002年9月27日湖北宙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页会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森林防 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森林防火工作。 作。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森林防火的具体实施工作。 4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森林防 火组织和设施建设,扶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并保摩森林防火必需的经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状况及森林防火的需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体系, 实行森林专业队伍防火与群众防火相结合。 林区内各森林经替单位,应当加强对当地群众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育,对所属的专业或 著兼取森林防火队伍配备扑火机具,定期组织训练和在林区巡回检查。 凡进人林区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和森林经营单位、护林人员的防火管理与监督。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并提供务和帮助。 第五条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的四月兰十日为全省森林重点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迟本地的森林重点防火期。 出现于燥、高温、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森林防火戒产期和戒产区 发布戒产令。在戒严期内,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六条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来内禁止烧荒、烧草、烧秸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使 用抢械、电网狩猎。 因生产建设、勘测、科研等活动确需用火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批准。 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村、组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应当加强森林巡护,监督林区野 外用火,制止违规用火行为,及时发现火灾愿患、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八条林区内相邻的行政区域或者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定期组织联防检查 互通森林防火情况,积极协助预防和扑敏森林火灾。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 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宜传教育活动。 在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各新闻媒体、气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无偿向社会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 报和其他森林防火公益信息。 牌,开辟防火隔离带和营造防火林带。对工程造林和成片造林,建设单位必须将森林防火设施和防 一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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