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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2003年5月29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 产和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 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内。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职责,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 、 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 保守秘密、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 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国有资产运 - 1 -营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内 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 计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审计业务。 审计机关对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进行 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财政领域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 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 本级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 一年度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 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收益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2 -本级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 一年度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和收益决算审计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在国外或者境外的国有资产 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 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进行审 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融资; (三)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 (四)其他国有资产。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投资项目直接相 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 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运用财政性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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