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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渔业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 渔业港口安全管理 第四章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 第五章 海上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管理,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 — 1 —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海域从事渔业生产作业、航 行、停泊以及其他与渔业生产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 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加 强对海洋渔业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海洋渔业安全事故责任追 究制度。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组织落实海洋渔业安全工作。 第四条 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具 体负责海洋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依法做好有关海洋渔业安全工作。 第五条 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海洋渔业安全管理 经费和救助资金予以保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所属的渔业船舶、船 员及设施安全全面负 责,船长对本船及船员安全直接负责。 — 2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投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检举投诉受理制度。 第八条 渔港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 件,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逃避、抗拒检查。 第二章 海洋渔业作业安全管理 第九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海洋渔 业作业安全职责: (一)对渔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 渔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渔业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 使用渔业作业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渔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 整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200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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