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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河北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 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   (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1  第四条 野生动物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维护 物种多样性和自然生态平衡,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对野生动物 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 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第五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 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 政府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 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 好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经 费,专项用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 工作,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形成爱护野生动物的社会 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把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当作一项应尽的 社会责任,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2第二章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和资 源监测机制,制定全省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陆生野生动 物资源规划及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集中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制定本地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中 、 长期规划和实施措施。   第十一条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 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 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 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 繁衍地区,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并设 置保护区标志。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   第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 任何生产项目。在自然保护区的实 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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