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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9月28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 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技 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繁荣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 业化,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和中介各方为促 进技术商品流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和技术中介等技术贸易活动。 1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 循自愿平等、 公平竞争、 互利有偿、 诚实信用、 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放开、 搞活、 扶植、 引导的方针 , 坚持管理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管理,鼓励开 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大力培育、发展技 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运行机制。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技术贸易活动,其知识 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市场 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 (一)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 (二)负责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管理 ; (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分 2析; (四)组织、 交流、 发布技术信息,协调和监督技术贸易活 动; (五)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进行检查处理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市场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工商、 财政、 税务、 物价、 金融、 公安等部门,应 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 品化,从事技术经营的组织。 第十一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自 己的名称和场所; (二)有 明确的技术经营方 向和范围; (三)有与业务 范围相适应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四)有与业务 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 资金;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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