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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务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进城乡造林绿 化事业的发展,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 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 项重大战略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动、组织和依靠群 众,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第四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城乡结合,注重 实效; (二)实行基地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产业化; (三)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绿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 植树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在同级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组 织开展城乡义务植树活动;工业、农业、水利、交通、铁路、 城建等绿化重点部门应积极做好本行业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单位和公民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贯彻义务植树法规和政策,发动和组织公民参加义 务植树,成绩显著的; (二)履行植树义务有显著贡献的; (三)保护义务植树成果成绩突出的。 — 2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义务植树是适龄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凡年满十一岁 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 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承担相 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 年满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和在校学生,由绿化委员会 或绿化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 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八条 义务植树,应主要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开展城镇 公共绿地及公益性工程的绿化。在城镇,优 先安排在主要街 道、江河沿岸、小游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绿地植树造林、 栽 花种草;在农 村,主要开展 宜林荒山荒坡造林、道路绿化以及 生态林、水 土保持林等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建 立义务植树基 地。 第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 公民, 居民委员会和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 辖区内的其 他公民 (含个体工商户),完成当地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下 达 的植树任务。 第十条 应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 因故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 树活动,应 向市和区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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