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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2000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 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1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 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乡(镇)、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全体 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未建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 机构负责;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 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 导,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 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 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体 资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奖 — 2 —励。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 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 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乡村道路、产役 畜、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 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兴办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 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 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 证券; (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 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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