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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依法开展工 作和活动,发挥科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施科教兴渝战 略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代表科学技术 工作者合法权益的人民团体,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 带,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科协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 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促进科教兴渝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 实施,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 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 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依法行使民 主权利,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 — 1 —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科协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团法 人资格。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活动。科协的章 程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科协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科协由同级自然科学、技术科 学、工程技术及相关学科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 会)和下一级科协组成。科协是上述同级学会的业务主管单 位,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科协实行会员制,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选 举产生。各级科协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科协委员会。科协委 员会是同级科协的领导机构。 科协委员会执行科协代表大会决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和 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 委员会领导科协工作。 第七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组建学会,向同级科协申请, 经科协资格审查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科协和乡、镇(街道)科协是科协的 基层组织。 第九条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农村基层科协的组成部分,由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科协进行管理。 第十条 科协、学会可依法建立科技事业组织和咨询服务组 — 2 —织,由同级科协、学会管理。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科协办事机构实行独立建 制,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科协的职责: (一)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促进自然科学 各学科之间以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紧密结合,推动学 科发展; (二)开展境内外民间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际 科学技术组织、学术团体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三)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科学技 术普及活动;开展农村科学技术普及和技术培训,推广农业科 学技术成果;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教育活动; (四)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和重 大科学技术项 目的科学 论证工作。开展 软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 活动,向政 府和有关部 门提出咨询建议; (五)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成 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六)推动学会与企业的协作,发挥学会和企业事业单位 科协的作用, 增强企业技术 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科学技术进 步; (七)接受国家机关 或有关组织的委 托,承担或参与科学 技术项 目评估、成果 鉴定、技术 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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