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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5年6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内 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修正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 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 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 指导、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负责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做好 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 法规、 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 , 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应当随着 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与残疾人 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 教育培训、 劳动就业、 文化体育、 社会保 障、 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 检查时,应当吸收同级残疾 2人联合会参加。 第七条 自治区、 盟市彩票公益金的本级使用部分,每年应 当按照不低于 15%的比例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社 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 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普及残疾 预防知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以一 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体系,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 程度。 第二章 康复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 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 有康复服务。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 复事业的投入。以盟市为统筹单位,按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 于一元的标准落实投入经费,用于残疾人康复服务,并随着经 济社会发展逐步 提高。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 需求,在医疗卫 生机构设立康复医 学科室,举办残疾康复 机构,开展康复医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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