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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1999年9 根据2004年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 于修改〈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 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 采伐利用和林地、森林、林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城区内按照《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 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 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 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 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兴办林 — 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义务,并按照 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参加植树造林、育林活动,在植树造林、 育林、护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 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六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用于发展林业 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七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森林、林木,个人 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登 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放林权证书。跨县(市、 区)行政区域的林地和林木,由市人民政府确权发证。   第八条 申请权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   (二)林地、林木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   (三)林地、林木位置图及其说明;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20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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