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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4次会议批准 2007年 12月6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根据 2012年6月1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号公布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2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规范公交客 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含城市旅游专线公 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例。出租车、渡轮(船)、轨道车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客运 管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本 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以下简称公交客运)的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交客运的 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交客运的 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交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规模 经营、适度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 3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公交客运事业,在城市规划、建 设管理、道路通行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原则。 第六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 任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制度, 对经营者因实行低票价和承担社会福利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 适当的经济补贴,对经营者因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 出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制度由市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交客运所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积极 措施,鼓励、 推广使用环保 型公交客运车辆和 洁净能源。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公 众出 行的需要,组织 编制城市 综合交通体 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客 运专项规划,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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