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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2年3月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 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 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事业和老年人权 1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自治县财政收入状况和老 年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   自治县从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 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老年事业。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老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 责:   (一)负责全县老年事业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研究制定老年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有关 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宣传有关老年事业的法律法规,推动有关部门 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 理,组织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五)指导、督促和检查老龄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自治县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单 位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人员,具体负 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 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及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 2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每年重阳节为自治县的敬老日。   自治县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 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 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 老、养老、助老的 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 育。   第八条 自治县重视老年人的 知识、技能和经验,尊重其 优良品德,发挥其专长和作用,对老有所为、作 出重大贡献的 老年人给予奖励,并对促进老年事业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 益和敬老、养老、助老 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 彰。   第九条 自治县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 系,保障老年人的基 本生活。   自治县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依法享 有的养老金和各项补贴,不得拖欠、克扣和挪用。   第十条 自治县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未承 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 地,收益用于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 可以从经营收 入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年人福利事业。   第十一条 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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