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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4年1月3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7年12 月9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修改 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 第六章  社会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 1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桓仁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 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隶属于辽宁省本溪市,是实行满族区域自 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桓仁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依法 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法律以及本条 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 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自治机关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保证宪法、法律和 法规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 各项任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 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 — 2 —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 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依法行 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把 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七条 自治县依据国家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自主 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规定的特殊政策 和优惠待遇。 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 施,加 速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自治县重 视对各族 公民进行 爱国主义、社会主义、 集体主义和民族团结 教育,提高他们的社会主义思想 道德水 平,培养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社会主义 公民。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 等、团 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 何民族的 歧视和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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