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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5年1月24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1年12月21日新宾 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税金融管理 第六章  社会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 1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新宾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 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新宾满族自治县是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总面积 4287平方公里。 自治县行政区域受法律保护,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 得随意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新宾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 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 下,根据本地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自主 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 — 2 —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 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 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 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地方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 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 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 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 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 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 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加强各民族公民的国 防教育,依 法做好征兵、民兵、预备役、人民 防空、国防交通、国 防设施 保护及复员军人安置和优抚等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 产党领导下,带领全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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