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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2-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 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 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 策,采取措施,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 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 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未设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水务、 卫生、价格、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 建设的关系,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 作,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3-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 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产行政主管部 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 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 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 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物业服务项 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 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物业服务专业化、市场化,调解行业 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培训从业人员,促进行业健康发 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九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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