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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条例 (2012年9月2 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促进 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和产业有序开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少数民族文化是指本省世居的黎族、苗族和回族等少数民族 文化。包括: (一 )少数民族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 )少数民族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 , (四 )少数民族传统节曰、庆典、体育等系列活动; (五 )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少数民族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契约、 谱牒、碑碣、楹联、印章等; (六 )体现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图腾、图案文化、服饰、器具、 乐器、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标识等; (七 )少数民族传统纺、染、织、绣、制陶、骨刻等工艺制作技术和工艺美术珍 (八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 (九 )保存比较完整的少数民族文化生态区域; (十)少数民族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 民,都有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责任和义务。 39 第四条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实行保护为主、合理开发、政府主导、社会参 与的原则,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的精华,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和现代优秀文化的融 合与共同发展。 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其风俗、信仰和 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歪曲民族历史和文化,不得伤害民族感情,不得进行破坏 性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工 作的领导,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第六条图 书报刊、广播电视 、互联网络等公共传 媒应当宣传和弘扬少数民族优 秀文化, 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 意识。 少数民族 地区各级各类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开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 教育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 开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 旅游、教育、卫生、土地、建设、规 划、商务和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 部门,根据省文 化事业发展规 划,编制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规 划,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规 划的, 应当符合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规 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民族等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 族文化进行 普查、搜集和研究,并将征集 、搜集的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系统的整理、 归档,逐步建立信息查询系统。重 要的文化资料、实物应当 永久保存 9 整理、出版少数民族文化 资料,应当尊重少数民族文化历史,保 持其原有内 涵和 风貌。 第 十 条 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法收藏的少数民族文化 资料、实物,其所有 权 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法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收藏的少数民族文化 资料和实物 时,应当尊 40 重被征集对象的意愿,合理作价, 并且由征集部门 发给证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将少数民族文化 资料、实物 捐赠给国家的收藏、研究 机构,受赠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向捐赠者支付适 当的报酬,并且发给证 书。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 部门建立省少 数民族文化保护 名录,将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 科学价值的少数民族优秀传统 文化列入名录,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列 入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 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以及其他技艺, 符合保密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民族与保 密部门共同确定密级后,依法实施保 密管理,其传 播、传授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组织抢救濒临消失 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釆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建立和恢复能够集中反映 少数民 族文化的设施,对具有少数民族文化 特色的建筑以及 特定场所等,应当 妥善加以维护、 修缮。 少数民族 聚居区域的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 符合城乡规划,尊重当 地少数 民族居民的 意愿,突出当地民族传统建筑 特点,体现其文化内 涵。 第十四条列 入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 名录的项目,省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应当 会同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 部门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具有 该项 目相对完整的 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 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 示活动的场所及 条件。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 )收集该项目的资料、实物, 并登记、整理、建 档; (二 )保护 该项目相关的文化 场所; (三 )开展 该项目的展 示展演活动; (四 )为该项目传承及 相关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五 )定期报告该 项目保护实施情 况,并接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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