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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保护,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和 生态用水安全,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湘江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 水域岸线保护、生态保护以及涉及湘江保护的其他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湘江流域是指本省境内降雨汇入湘江的区域, 东至罗霄山脉、南至南岭山脉、西至湘资两水分水线、北至洞 庭湖濠河口,包括长沙、湘潭、株洲、衡阳、郴州、永州、娄 底、邵阳、益阳、岳阳市全部或者部分区域,具体范围按照湘 江流域规划确定。 本条例所称湘江干流是指上起永州市零陵区老埠头、下至 岳阳市湘阴县濠河口河段。 — 1 —本条例所称主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超过一千平方公里的一 级支流,包括紫溪河、潇水、芦洪江、祁水、白水、宜水、舂 陵水、蒸水、耒水、洣水、渌水、涓水、涟水、浏阳河、捞刀 河和沩水。 第三条 湘江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治理、 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分工负责、协调 配合的机制;实现保证水量、优化水质、改善生态、畅通航道 的目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湘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负责对湘江保护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制定湘江保护 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调整经济结构,合理进行产业布 局,建立 并落实湘江保护目标责 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 任追 究制度,督促有关部 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依法履行湘江保护 职 责。 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湘江保 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 湘江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湘江保 护具体方 案,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湘江保护 事务,对本行 政区域内湘江保护工 作负责,具体组织 落实湘江保护目标责 任 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 任追究制度。 湘江流域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 助上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 门做好本辖区内湘江保护的有关具体工 作。 — 2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统筹协调 湘江保护 中的重大事项。 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 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湘江流域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组 成,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担任湘江保护 协调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履行以下 职责: (一)组织协调湘江保护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制 定与实 施; (二)研究、制定湘江保护年 度工作计划和 措施; (三)组织有关部 门开展湘江保护 联合执法; (四)组织协调湘江保护综合 评价考核; (五)协调 处理湘江保护 中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 议; (六)需要统筹协调的其他 重大事项。 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 第六条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环境保护、 交 通运输、发展和改 革、国土资源、 林业、农业、畜牧水产等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湘江保护的有关 工作。 第七条 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之间 可以采取签订合作协议、 举行联席会议、 联合管理、 信息共享 等方式,开展湘江保护 事务的跨行政区域合 作;湘江保护 事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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