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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西藏 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 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 预防、 地震应急救援、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 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 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 导,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工 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并 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发 2展改革、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公安、 民政、 卫生等有关部 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 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 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 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 全群测群防体系,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 地震灾情速报网 、 地震知识宣传网,并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备防 震减灾助理员。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自救、互 救、共救的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 育,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 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 容, 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 意识。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在 每年5月12日 所在周,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 第十条 自治区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的 科技工作, 逐步增加防 震减灾 科学技术工作经费投入, 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 科学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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