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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2012年8月3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第 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2年9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了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 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金融发展工作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统筹规 划、合作开放、提升服务、防范风险的原则,建设区域性金融 中心。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金融 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金融发展规划应当包括金融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 障措施等内容。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融发展工作 的领导。市、区(市)人民政府的金融工作部门具体负责金融 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监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促进金融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2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支持银行、证 券、期货、保险、结算、金融控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 展,建立、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支持设立、引进金融业法人机构、区域性管辖机构、总部 直属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 支持成立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金融产业投资公司和金融控 股集团。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本地法人金 融机构、金融组织的设立和发展,增强其竞争力和影响力。 对本地法人金融机构的设立、增加注册资本、上市、到外 地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 措施,支持、引导服务于蓝色经济、科技创新、资源节约和环 境保护、农村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外向型经济的金融机构、 金融组织的设立和发展。   第八条 鼓励培育和引进各类财富管理机构,引导金融机 构和金融组织开展高端金融业务,支持财富管理培训基地建设 和财富管理人才的培养。   第九条 鼓励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金融机构、金融组 织的设立、 兼并重组和增资 扩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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