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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2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 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 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 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 统筹规划、建养并重的原则,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 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并 落实责任追究制。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 , 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 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 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农村 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发展农村公路运输,提高 农村公路利用水平,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和 农村物流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 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 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干线公路网相衔接,与农村运输网络规划相适应,与城乡建 设规划及其他运输发展方式相协调,符合国家及全省交通 运输发展目标。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 (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由市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统一汇编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 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 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经同级人民 政府审定后,报市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由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 建或者扩建。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 道按照不低于四 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根据 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 件确定。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 型以上桥梁、隧道工 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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