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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12年8月3 0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 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2年 10月8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号 公 布 自 2013年1月1 曰起施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加强本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 展和社会进步, 根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 以下简称科普 ),是指釆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 的方式,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 科学精神、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活动。 第 三 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 重要任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因地 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 利益的活动。 第 四 条 鼓励和支持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之间开展科普交流,为社会和公众提供 资源支持和公共科普服务。 鼓励和支持科普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交流有关信息和研究成果, 借鉴国际先进科普 理念和实践经验,促进本市科普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54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 五 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 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 建立科普工作协调、 考核制度, 完善城镇科普网络,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科普工作,围绕科学生产、 增效增 收、文明健康生活开展科普活动。 第 六 条 市、区科学技术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 计划并组织实施, 检查、督促科普工作,会同有关 部门研究、解 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推动科普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 相关政策措施的 贯彻落实。 第 七 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 主要社会力量,应当协 助科学技术 主 管部门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 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 推动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落实。 第 八 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未成年人科普工作,指导学 校开展各种 形式的科普教 育、科技创 新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 九 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和单位,开展进城 务工农民的技能培训,结合在职培训 、就业培训、创业培训普及科技知识。 公务员行政管理 机构应当将科普教 育纳入公务员 培训教育规划,提高公务员的科 学素质、公共服务 能力和科学管理 能力。 第 + 条 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行政 主管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 农村 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农村科普工作计划 ;组织农业院校、农业技术推广 机 构等涉农单位,开展 面向农(渔)民和农业技术干部的农业、林业、渔业科技培训, 为农(渔)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培育扶 持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发挥重点科技示范 户、种植(养殖)大户对科普工作的 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 十 一 条 医疗卫生、人口计生、环 保、国土、水务、 园林、安监、工业、文化、 体育、旅游、消防、气象、地震、新闻传媒等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 应当根据 各自职能 55 特点,利用其资源和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 十 二 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 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参加 各类科普活 动。 第 十 三 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科技 辅导员队伍,把科普教育作为素质教 育的重要 内容,结合教学活动和学生 特点开展环保、节能、安全、健康的各类科普教育,组织 学生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 明、科技竞赛、科技考 察、科普夏(冬)令营和参观科普 教育基地、科普 场馆等活动。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 职业培训,开展科技教 育, 普及科技知识,提高 劳动者的科技素质。 幼儿园应当把科普知识作为 幼儿教育内容。 第 十 四 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科技工作 者、教师结 合本职工作通过 举办讲座、咨询等方式开展科普工作。 鼓励科研 机构、高等院校向公众开 放具有科普功能的陈列室、实验室、实验基地 或者其他场 地、设施。 第 十 五 条 科技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 心、 科普活动 站、文化馆(站) 、青少年文化宫、科普教 育基地、示范基地等场馆应当利用 其资源和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定 期向中小学生和社会公众 免费开放。 第 十 六 条 报刊、广播、 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发 挥行业优势开展科普活动, 开设科普专栏、专版,播出科普节目,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 性科普广告, 提供科普 类信息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 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科普活动。 第 十 七 条 市社会科学 界联合会应当通过 举办学术论坛、组织科普 讲座、扶持科 普作品创作等形式,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第 十 八 条 市、区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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