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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 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 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 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 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表彰和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 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1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农业(农业机 械)、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 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 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对重特大交通事故以 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 的应急预案。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和收费公路经 营者,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车辆登记,考 核机动车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查处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协 调各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 情况,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对危险路段进行整改,组织重特大交 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机动车 维修经营企业、驾驶人培训单位的资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合理 规划城市公交线路、站点及停车 场,监督公路的建设、维 护、经 营和管理单位依职责做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 置、维护和管 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等部门应当依 法实施城市道路、 桥梁、停车 场和道路 配套设施的规划、设 计、 建设,监督城市道路的建设、维 护和管理单位依职责做好城市道 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 置、维护和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 占用、挖 掘等行为的管理 ;根据交通 需求,制定城市 综合交通规划 ;加强 市容市 貌管理, 清理违法 占道、违法设 置广告和违法建 筑物、构 筑物。   农业(农业机械)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 拖拉机的登记、 检验,加强对 拖拉机驾驶人培训 学校的资格管理和 拖拉机驾驶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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