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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12年10月25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五章 融资促进 第六章 创新推动 第七章 成长推进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 展,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 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2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 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 (以下简称市主 管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并履 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现状,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 体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 协调中小企业创业、 融资、 创新、 培训等工作,引 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   (四)会同市有关部门 ,负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管理;   (五)定期发布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 信息;   (六)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对 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3  第五条 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 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 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政策建议等活动,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融资服务、 技术支持、 管理咨询、 技能培训、 创业指 导、法律服务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中小 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设立中小 企业服务专线。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 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和评级发布、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推 行守信受益、失信惩 戒机制。   鼓励中小企业 参与信用评级,对 参与信用评级的中小企业依 照规定予以资助。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 根 据年度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度增加,专项用 于促进中小企业成长 融资服务、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市、区人民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 除另有规定 外,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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