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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章 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 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爱国卫生工作 ,改善城乡环境卫生 ,提高全民健 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 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 165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 ,是指强化公共卫生意识 ,预防 和控制疾病 ,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 ,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 群众性卫生活动 ,包括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 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 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 ,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知识 ,开展全 市性的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 ,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并履行下 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爱国 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 166 - (四)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六)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级爱卫会的办 事机构,负责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范围的爱国卫生 工作,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指定人员负责本单 位的爱国卫 生工作,定期向所在地县 (区)爱卫会报告爱国卫生目标管 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三章 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健康促进、健康 教育的工作网络 ,组织开展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弘扬健康文 化,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培训 ,减少和控制 职业危害及相关疾病的发生。 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幼儿园应当开展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健康促进与健 康教 育宣传,适当刊播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共场所禁止和限制吸烟的有关规定 ,消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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