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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6月28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河南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城 乡 规 划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第 三 章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管 理 第 四 章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管 理 第 五 章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管 理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 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 (市)域村镇 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 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 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 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 城乡发展和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由市、县(市)、吉利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 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第三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 划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 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 — 2 —同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制 度。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 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 作。   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 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 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 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区域应当纳 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 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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