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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发包承包 第三章 文件编制与实施 第四章 标准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 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 — 1 —障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 建设工程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 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 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 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 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 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涉及 建筑节能、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 家、行业和省建设工程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 勘察设计活动应当贯彻国家、省节能减排、绿色低碳、可 再生能源应用、防灾减灾等设计规定,研发、推广先进技术和 现代设计方法,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 2 —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执行先勘察、后设计、经施工图审查再 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勘 察设计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家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发包承包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规定范围内承 揽业务。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的 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 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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