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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 办 法 (1995年2月13 日 天 津 市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年11月22 日 天 津 市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修 订 )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本市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 第三条 适龄儿童、 少年,不分性别、 民族、 种族、 家庭财产 2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 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 发展保障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缩小城 乡之间、 区域之间、 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 育,提高教育质量,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 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 、 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市和 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 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工作 在办学条件等方面支持义务教育发展。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目标 责任制,将义务教育学校设置、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学校 安全以及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作为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督导制度。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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