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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 据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筑,包括城镇违法 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城市、镇、特定地区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乡村违法建筑是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 筑工作。 市、 县 ( 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查处违法建筑工作, 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 市、 县 ( 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以 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城镇违法建筑。 国土、公安、建设、住房、水务、文体、园林绿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 消防以及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查处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乡村违法建筑。 第 五 条 市 、县 ( 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 编制工作,提高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覆盖率,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行 6 政许可的实施机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乡规 划的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查询,并就发现的城镇违法建筑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举报。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在受理举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 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在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负 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县 ( 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违法建筑举报制度,向社会公 布电子邮箱和统一的举报电话。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 给予表彰、奖励。 第 七 条 市 、县 ( 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查处违法建筑地 段责任制和 曰常巡查制度,实行 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调 查处理违法建筑。 第八条对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筑,市、县 ( 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查处职 责的机关应当立 即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通知 供水、供电企业停止 提供服务。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 即报告所在地市、县 ( 区) 、自治县 人民政府,市、县 ( 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责 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查 封施工现场。 第九条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 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 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 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应当责 令限期改正;改正 后处该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的 罚款。对逾期不改正 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 能够拆除 的,应当责 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 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 收入,可以并处 该建设工程 造价百分之 十以下的 罚款。 第十条城镇违法建筑当 事人逾期不拆除 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五个工 作曰内,将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城镇违法建筑所在地市、县 ( 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县 ( 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个工作 曰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强制 拆 7 除。 对城镇违法建筑实施强制 拆除前,市、县 ( 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执 法机关应当制定工作 方案、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 居( 村 )民委员会等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发现 正在建设或者 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筑后,应当立 即书面责令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 停止建设,并作 出如下处理: (一 )未取得规划许可 但符合乡、村庄规划的,责 令补办有关规划 手续;不 符合 乡、村庄规划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限期拆除;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 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 令限期改正 ,逾 期不改正 的,限期拆除 。 乡村违法建设当 事人逾期不拆除 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拆除,市、县 ( 区) 、自 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责 成规划、国土、公安等部门 协助,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 予以配合。 本规定实施 前,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上已经建成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 及农民个人在 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村民住宅,按照规定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临时乡村规划许可而未取得的, 但符合乡、村庄规划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以及其 他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规定的,可以责 令限期改正 ,完善有关行政管理 手续。 查处乡村违法建筑的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查 封施工现场应当在现 场公告查封决定。 实施查封施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 事人清理有关工 具、物品。当 事人拒不清理的, 可以一并查 封,并制作 财物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 由违法建 筑所在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确认。公安机关、 街道办事 处以及供水、供电企业 应当对查 封施工现场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强制 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提 前五个工作日在现 场公告强制 拆除决定, 告知实施强制 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 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等。当 事人是公民的,通 知本人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到场。 当事人拒不到场 的,邀请见证 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 场笔录上签名 或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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