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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山东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 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 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 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 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 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 规履行职责,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集体资产等事务,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行政事 务,并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 2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 法》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 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 的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 选举。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原村民委员会任期自然终止 ;本 省统一部署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日未产生新一届村民委 员会,或者经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延期换届,期满仍未 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原村民委员会任期终止,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产生。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派观察员监督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八条 换届选举时,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 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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