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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2.12 - 1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八届]第四号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2年11 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于 2012年12月5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珠海经济特 区志愿服务条例 (2012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规范志愿 服务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 务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内 的志愿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 是指个人自愿提供的无 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 无偿、 平等、 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具 体工作由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 愿服务。提倡和鼓励公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包括依法登记成立、 从 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机关、 人 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成立的 从事志愿服务的团体。 第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制定章程, 章程应 当包括名称、宗旨、志愿服务范围、志愿者资格及 其权利和义务、内部管理制度等内容。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为社会团体、 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法人组织。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履 行下列职责: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2.12 - 2 - (一)制定志愿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表彰志愿者; (三)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 与物资; (四)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 权益; (五)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和交流活动; (六)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评估社会需求, 制 定志愿服务项目,拓展志愿服务领域。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项 目需求招募志愿者。 招募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 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需 要对志 愿者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并通过培养志愿者骨 干,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颁发志愿 者证和志愿服务标识。 志愿者证由市志愿者联合会 统一制作。志愿服务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办法 由各志愿服务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 服务情况档案。 志愿者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 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 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 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全市志愿服务组织组成市志愿者 联合会。市志愿者联合会负责指导、协 调和促进本 市的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全市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维护志愿者和 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市志愿者联合会可以接受个人申 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市志愿者联合会应当发挥枢纽作用, 通过转介 服务,为志愿者提供参与志愿服务的机会,为志愿 服务组织和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机构,安排合适 的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六条 志愿者可以自行或者经志愿服务 组织安排提供志愿服务。 提倡个人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 者,从事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提倡和鼓励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带头参加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监护人同意, 可以参加与 其年龄、身体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注册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保障; (四) 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和专业督 导;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 (六)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注册志愿者 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接受志愿服务培训和专业督导; (三)按照规定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四) 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报酬; (五) 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服务 对象的个人隐私、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六)因故中止、终止志愿服务活动的,及时 告知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 (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 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未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 动的,其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2.12 - 3 -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二条 提倡在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 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救援和社会 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 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 务。 第二十三条 提倡对志愿服务有需求的单位 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 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关系。 志愿者、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 的意愿,不得强行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 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 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 体和知识、技能状况相适 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 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志愿服务协议,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志愿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 内容: (一)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志愿服务成本的承担; (三)风险保障措施; (四)相关责任条款;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需要明确或者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 志愿服务组 织应当对接受其指派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 安 全和卫生保障。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 务活动所支出的公共交通、 食宿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 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从 事高风险志愿服务活动时,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 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避免安排志 愿者从事具有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但志愿服务 组织与志愿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参加应急救援志愿 服务时,应当接受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三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 工作专业人员依据其社会服务项目的需要, 组织和 指导志愿者开展志愿 服务, 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 水平。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 务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志愿服务事业 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政策、保 障措施,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 务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自: (一)社会捐赠、资助; (二)政府财政支持; (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十四条 志愿服务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推广; (二) 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 的志愿者; (三) 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 愿者; (四)建设、管理和维护社区志愿服务点; (五)与志愿服务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向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捐赠、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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