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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 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 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 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 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 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 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 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 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 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 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 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 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 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 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 第九条 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 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 火工作。 第十条 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防御境外山火入 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 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 尽的义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 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 给予表彰和奖励。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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