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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 法 (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四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六章 国防勤务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八章 特别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15 10 15 2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提高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 设质量,增强国防动员能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 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防动员建设应当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 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 防动员体系。   第四条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 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 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经济 社会建设与国防动员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开展重大国防动员活动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予 以专项保障。   第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开展国 防动员活动,完成国防动员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对在国防 25 10 15 20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战时表彰和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 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上 级下达的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做好本行政区 域的国防动员管理工作,根据国防动员的任务要求,加强国防 动员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建立检查评估制度,督 促各相关方面履行国防动员职责。   第八条 国防动员工作实行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和军事机 关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 本级军事机关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国防 动员工作。   第九条 具备开展国防动员工作条件的县级以上各类经济 技术开发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国防动员机构 或者指定机构和 人员,负责国防动员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成员 单位,由本级国 防动员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各成员 35 10 15 20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201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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