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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 (2012年12月2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 第五章 代表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章 代表活动的服务与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 活动方式,引导和发挥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代 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 规定。2  第二条 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 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 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 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 表职务。 第五条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六条 代表应当按规定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 称大会),参加各项议程,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代表在大会期间的主要工作为:   (一)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政府、 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和其他议案;   (四)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五)依法提出代表议案;3  (六)依法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代表应当认真审议大会各项报告和议案,积极参与 大会期间的选举和表决。   第九条 出席大会是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不 得无故缺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会前应当向市人大常 委会请假,会议期间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代表团报大会秘 书处。请假须书面提出,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条 大会期间,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的,视情况向全体 代表通报,或者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大会的,代表资格终止。 第三章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 知情知 政、 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 为出席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提出议案 作准备的过程。   第十二条 闭会期间,按照代表回原选举单位活动和便于组 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成若干代表小组。   担任市人大各专委会委员的代表,以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代表 小组活动为主,但每年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不少于两 次。各专委会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根据活动内容邀请其他 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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