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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2012年12月31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与规划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管理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 第五章 居住与就业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人口素质,促进 ─ 1 ─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与规划、信息采集与管 理、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居住与就业登记等服务管理工作,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和非本市户籍 的来锡人员。 前款所称来锡人员,是指以工作、生活、上学为目的在本 市居住的人员,但是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 来锡居住,预期将离开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人口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开放 包容、统筹协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 将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相关计 划,建立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落实所需经费,加强考核检 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落实人口服务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人口部门)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 服务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2 ─(一)执行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三)协调、解决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五)汇总、分析、管理和使用人口信息; (六)有关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司法行 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 做好人口服务管理工 作。 工会、共 青团、妇联、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企业事 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 依法配合做好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在人口服务管 理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与规划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 家和上级人民 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 地经济社会发展 情况编制本行政区 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目 标和经济社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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