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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 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和抢救少数民族传 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 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三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 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的原则,尊重各民族群众意愿和语 言文字自身发展规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 —— 1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 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 应当单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经费,主要用于抢救、保 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传承的民族 传统文化等。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经批准设立或 者确定的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少数民 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三)监督和检查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情况; (四)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报刊、广播影视、出版物等 的译制、播出、出版; (五)保护和抢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 —— 2 ——字为载体传承的民族传统文化; (六)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合作交流和人才培 养。 第七条 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及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机构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并会同教 育、文化、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 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 高等院校和科研 机构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研究;鼓励支持文 艺工作者使用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 从事文学 艺术的创作和演出;支持培养少数民 族语言文字 编辑、记者和作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影 视的制作、译制和播出,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网站和新兴传 播载体的发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养和配 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类 专业人才; 注 重培养和配 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 警 官和司法调解人员。 各级人民法 院和人民检 察院应当培养和配 备通晓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 官和检察官。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 地区的学 校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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