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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 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 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2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 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 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 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 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 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 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 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面沉降 防治的科学知识和防灾减灾等常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 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 , 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 安全。 3第二章 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质环 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 本市年度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相关数据。 第八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 分考虑地面沉降防治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避免和减轻地 面沉降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 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公布,并 报国土资源部 备案。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在 报批前, 应当组织 专家论证。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时,应当根据地面沉降调查与 监测成 果,划定地面沉降 易发区,并根据地面沉降的发育和 危 害程度、城市建设 现状和发展等因 素,在地面沉降 易发区中划 定重点防治区。 第十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 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地面沉降 防治年度工作 计划。 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 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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