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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百四十九号) 《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于2013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5月23日 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 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老根据地。本省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及重点扶持对象由省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帮扶、社会参与、自我发展,实行统筹兼 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产业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政 策扶持与社会多元投人相结合、多方帮扶与自力更生相结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老区发展纳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投人,整合资源,组织、动员各方 面力量支持革命老区发展。 -7-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发展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发展的 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扶持革命老区工作。 第六条支持革命老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运用市场机制,引进市场主体、项目和资金, 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革命老区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增强自我 发展能力。 第七条实行革命老区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将目标 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及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革命老区发展规划,确定革命老区发展目标、工作重点、推 进步骤、保障措施。 制定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与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相衔接,符合主 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尊重革命老区人民意愿,体现革命老区特色,其规划内容应当涵盖人力 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支柱和特色产业培育、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和 社会保障建设等方面。 革命老区发展规划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编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 擅自改变。 第十条加快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功能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推进革命老区交通 建设,加强县、乡、村公路升级改造,提高县乡公路建设和通村通组公路管理养护的补助标准, 发展农村公交客运,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基本农田设施建设、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和天 然林保护工程,加强能源、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支撑力。 第十一条支持革命老区以产业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发展支 柱产业、特色产业,加强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逐步壮大经济实力。提高革命老区居民收人, 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二条发展革命老区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对革命老区教育的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革命老区教育的信息化、现代化, 改善革命老区办学条件,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各类技术培训。加强边远艰苦地区教师生活保障, 改善中小学寄宿生生活条件,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实施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 划。在高考招录中制定面向革命老区的定向招生计划,确保革命老区学生公平接受优质教育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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