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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7日西藏自治 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 修正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3年5月29日在西 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 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监督检查 1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以下简称 《水法》 ) ,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 利用、 节约、 保护、 管理 水资源和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 利用、 节约、 保护水资源 和防治水害,应当全 面规划、 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 综合利用、 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 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节 约、 保护和防治水害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加大对水利 基础设施的投入,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 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 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自治区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有偿使用 制度。严格实 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资源 2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 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等 媒体应当加大节约、保护水资源以及防 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的宣传力度。 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开发、 利用、 节约、 保护、 管理水 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有关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节水灌溉和开发、 利 用水能资源,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自治区鼓励并发展生态节水型工业、 农业和服务业,建 设资 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 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区水资源总体规划,对开发、 利用、 节 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总体部署。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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