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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管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开发利用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现水能资源 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 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1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 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 前提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能资源的管理, 保障水能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 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能资源管理机 构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 安全生产监管、渔业、移民、地震、电力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 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水能资源开 发利用项目业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 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2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 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编制全区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利用 规划;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规划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 行审查;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进行审查,并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 会公布。   经批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 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考虑保护生 态环境,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过科学论证,征求有关 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 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 综合 规划, 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 协调,与防洪、供水、 灌溉、 耕地保护、渔业、 航运、生态用水以及水土保持等 方面的需要 相适应。   第九条 在自 然保护区的 核心区域和 缓冲区、地质 灾害危 险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不得从事建设活动的其他区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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