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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 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预防 第四章 治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 资源,减轻水、 旱、 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 构建生态安全屏 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 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 , 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 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 保护优先、 全面规划 、 综合治理、 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 科学管理、 注重效益; 实行谁开 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 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 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 持工作,具体负责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督 和监测, 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宣传 和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 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 2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考 核体系,建立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定期 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土保持 工作情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 宣传和教育,强 化水土保持国策宣传, 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增强全民水 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 研究,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 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 水土流失的 义务,并 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 为进行 举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水土保持监督 和监测,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宣传 和教育等工 作中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 查结果及水土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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