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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3年6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13年8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 好的公共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吸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 烟丝、烟叶等烟草制品。   第三条 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 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日 常工作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1  第四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 当积极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应当经常性地开展控制 吸烟的公益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的健康 教育计划。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烟草烟雾危 害,传授控制吸烟知识。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控制吸 烟宣传周,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 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全市控制吸烟工 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为公 众提供控制吸烟健康教育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 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者提供购物、餐饮、住宿、 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 工作场所以及电梯、楼道、餐厅等公共区域; 2(三)从事旅客运输的 各种公共 汽车、出租汽车、火车、 地铁、轻轨、船舶、民用 航空器等公共 交通工具内以及室内 外 等候区域、 站台; (四)幼儿园、中小学校、 妇幼保健机构、 儿童医院、儿 童福利院以及其他 主要供未成年人活动或者为 未成年人提供服 务的场所的室内 外区域; (五) 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 外观众席以及 演艺、比赛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区(市)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 需要,划定 临时性禁止吸 烟场所。 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的电梯、楼道等公共区 域禁止吸烟的, 居民、业 主应当遵守。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 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单位根据 需要在本单位 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的,吸 烟区应当 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 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 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 警示。   第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 营者或者 管理者负责 该场所的控 制吸烟工作,并应当 履行下列 职责: (一) 建立禁止吸烟 管理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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