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3年3月29日吉林市第十五届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6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 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称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 ;确需市人民政府征收的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 收与补偿工作 。 在各类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征收房屋的 ,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县—2—(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 屋征收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并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 、城乡规划 、住房保障和房地 产、国土资源 、财政、公安、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 , 方可以受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 以营利为目的 ,不得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行业绩考 核和年度审核 ,并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管 理系统,考核结果和年度审核结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在吉林 市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的 业务培训 ,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第二章 征收决定—3—第七条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 ,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 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 500户(含本数)以上,县(市)、 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 200户(含本数)以 上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 ,由市、县(市)人 民政府组织编制房屋征收专项计划 ,并由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 。 未列入房屋征收专项计划的 ,不得组织实施房屋征收 。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 、 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 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 起 3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组织复核 ,并公布复核结果 。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 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 、认定和处理 : (一)由未经登记建筑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资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3-08-0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3-08-0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3-08-0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3-08-0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0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