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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消防条例 (2013年6月29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2013年7月26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 保护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1 ─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 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 全问题; (三)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 (四)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 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组织制定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综合性应急 救援队伍,配置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 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 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 2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设置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工作,组织村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 出所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安 全宣传教育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 责,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媒体应当开设消防 安全教育栏目,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 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 散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 利用场所内的 音频、视频等设备宣传消 防安全知识。 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场所 的音频、视频设备启动时应当播 放消防安全 警示。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设置醒目标识或者播放音频、 视频等形式,向乘客宣传防火 措施、应急设施的 使用方法和逃 生、避难方法等消防安全知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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