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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四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6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涉及 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 式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46-生产。” 二、删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中的“确 需降低高程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第八条第二款修 改为:“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的建设,应当避开山 洪威胁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其布局和设防高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 准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或者地势低洼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 施;建在行洪滩地的,应当限期搬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47-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2006年1月1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 定》修正根据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农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 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 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农业机 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鼓励和扶 持农业机械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 化促进与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扶持乡(镇)建立农业机械服 务组织,做好乡(镇)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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