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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三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六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 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 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以侮辱、虐待、遗弃等方式侵 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 人人格。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 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和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 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康复、救 助和体育等事业,其中,省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 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百分 2之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 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研究解决残 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 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 本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 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政府 授权负责联系、指导、管 理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 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残疾人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配 备的残疾人联 络员,负责联系 辖区残疾人, 及时反映残疾人 需 求,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六条 依法保障残疾人通过各 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 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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