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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防止 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公正廉洁地履 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 1 —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防止国家 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所 开展的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 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 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 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 实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检查、考评制度。 第七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 工作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 2 —的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 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 。 第九条 建立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下的检察 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预防职务 犯罪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政策措施,确定 预防职务犯罪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等重要工作。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协调机制,指导、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领域以及重点部门 重大工程或者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工作;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 咨询; (四)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调 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 (五)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受理行贿犯罪档 案查询;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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