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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994年8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0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2年11月22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批准 2013年7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3年9月 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 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 1 —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 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 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 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 于残疾人事业;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残 疾人体育事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建立 专题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残疾预防与康复、教育、就业、 社会保障等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和维护残疾人利益,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 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 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 。 申办残疾人证的,应当到残疾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 事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具备评定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 机构鉴定,并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由县(市、区)残疾 人联合会核发。 — 2 — 申办残疾人证,免交残疾鉴定费和工本费,所需经费由市 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 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 交通安全、防灾减灾、安全预警等措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 残疾程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生缺陷 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以及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机制,健 全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体系。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服务,预防 婴儿出生缺 陷;应当为 新出生残疾 婴儿建档立卡,并定期 向卫生、人 口计 划生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 报告。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以社区 为基础,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 人家庭和社会 志愿者,采取政府购买社区康复 训练成果、推进 重度残疾人 居家护理、规 范社区康复机构服务等 方式,开展综 合性社区康复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至少兴办一所 骨干型、标准化 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作为残疾人康复 科研和服务基地。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 符合规定的 零至七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 抢救性康复救 助;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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